湖北省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临床用血血费报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无偿献血者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我省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用血报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报销对象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指无偿献血者配偶、子女及夫妻双方父母)。
第三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当日起,即可享受无偿献血报销政策。
第二章 报销条件
第四条 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报销临床用血血费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
1、《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2、献血者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户口薄或军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就诊医院出具的用血证明和用血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二)无偿献血者相关人员报销
1、《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2、献血者及用血者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户口薄或军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与无偿献血者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府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就诊医院出具的用血证明和用血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在用血地或献血地血站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结算发票。
第三章 报销流程
第六条 我省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在省内医疗机构用血(含省内异地用血),可在就诊医疗机构直接报销用血血费。
第七条 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可在就诊医疗机构领取《湖北省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临床用血报销申请表》(附件),按要求填写完整后,与报销所需材料一起,向就诊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提出用血费用报销申请。
第八条 医疗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使用《湖北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对报销人身份、献血时间、既往献血量、可报销金额等献血情况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分别在《无偿献血证》和《湖北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本次免费用血信息。如有疑问,应及时与当地血站联系核实。
第九条 对符合报销条件的申请人,医疗机构在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时,从住院费用中直接报销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临床用血血费。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向当地血站提交相关材料,由血站复核合格后,及时转账给医疗机构。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的,费用应先由用血地血站垫付,用血地血站与献血地血站每月进行定期结算。
第十一条 如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在住院期间未能完成血费报销,也可到用血地血站或献血地血站报销。
第四章 报销标准
第十二条 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临床用血报销标准,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各地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报销血费时,献血地和用血地用血返还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献血地返还标准执行;无偿献血者在多地献血,由无偿献血相关人选择其中一个献血地的返还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用血报销金额,按照省物价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临床用血价格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工作计划,按要求完成本地区血站和医疗机构采供血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省级平台的联网工作,实现本地区采供血服务管理信息共享,为全省无偿献血返还和异地用血报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各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这项惠民政策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各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利用各类媒体、公众场所、宣传栏、街头流动献血车(屋)等渠道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无偿献血报销政策和流程,提高公众知晓率。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血费报销相关政策、接待服务注意事项、信息统计汇总等内容的培训,确保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掌握并正确执行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熟练操作《信息系统》,为献血者提供满意的报销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无偿献血返还和异地用血报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用血报销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无偿献血服务工作健康、持续、稳步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