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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临床用血紧急预案

发表时间:2018-11-29 15:06    发布人:黄石市中心血站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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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我市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临床用血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危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
第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采、供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应急采供血的具体指挥,确保医疗用血的供应和安全,市中心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检测和分离。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参加无偿献血的义务。
第四条 黄石市应急血液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电信局、市红会、市教育局、黄石军分区、市卫生局等单位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估突发事件对血液需求量的影响,决定是否启动和结束血液供应应急程序;
(二)负责全市应急采供血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工作。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血液应急供应的程序。
(一)评估血液需求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当地医疗机构应根据伤病员人数、伤情情况估算需用血量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况与领导小组联系,并通知市中心血站作好采供血准备。市中心血站要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库存血量,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预案启动后,每8小时报告一次库存血和血液供应情况,重大事件时,每4小时报告一次。如果是受传染病和生物恐怖袭击影响,将有很多人被列为不宜献血,影响血液采集,此时应评估当前或日后能够供应的血液量。
(二)研究应急采供血实施方案,保证急救血液充足。
(三)在本市无法保证血液供应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争取支持。
第六条 市中心血站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职责。
(一)负责血液采集、检测与供应,确保输血安全;
(二)负责用最快捷、安全方式将血液运送至指定地点;
(三)在应急状态下,无法完成上述工作时,应立即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争取支持。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应急采供血任务。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市应急血液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采血任务后,要尽最大努力完成,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质、按量完成的,应及时报告市应急血液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中心血站应保证献血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中心血站应具备随时接纳大量献血人员,并有能力控制局面,保证血液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医疗机构应积极动员患者亲友献血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等技术;在寒冬酷暑季节和血源紧缺情况(当血液库存处于警戒线以下)下。除紧急抢救外,减少或延缓平诊病人用血,必要时暂停需输血的择期手术。
(四)电信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优先保证采供血机构线路通畅;
(五)电力部门要保证采供血机构电力供应,市中心血站应有自备发电机,并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六)交通部门应积极支持血液调拨工作,保证血液安全快捷运送;
(七)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采供血机构,宣传献血,将血液供应情况告知公众,鼓励公民以后定期献血;
(八)在市中心血站血库贮存备用血液到达警戒线时,由市紧急血液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或黄石市献血委员会)发文或其它方式宣布启动紧急预案,直接安排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等参加献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献血办)负责人直接到相关单位进行动员,市中心血站负责人组织采血人员和采血车到相关单位采血。各有关部门应做好献血组织动员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和部队官兵及医务人员要模范带头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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